为规范商会管理工作程序,确保商会健康稳步发展,经商会理事会研究决定,特制定如下管理规章制度:
一、商会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遵守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。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会员,解除其会员身份,同时解除其在商会 各级组织中的一切职务:
1、触犯国家法律、法规、受到刑事处分的;
2、参加非法组织、拒不悔改的;
3、因企业信誉差、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,严重败坏东北籍人声誉的;
4、拉山头、结帮派、对商会造成严重影响的;
5、侵占、挪用商会资金的;
6、用造谣、污蔑等手段败坏商会声誉的;
7、 其他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。
二、商会各级组织成员,要热忱参与商会工作,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,自觉遵守商会章程、规章、制度和个人服从组织、少数服从多数,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。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各级组成人员,解除其一切商会职务:
1、常务会长办公会、会长办公会、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的;
2、拒不执行商会各级组织决定的;
3、不接受商会工作任务的;
4、在商会各级组织会议后,散布与会议精神相对立的言论,造成不良后果的;
5、其他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。
三、商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要热爱商会,严格遵守商会的工作制度,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。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专职工作人员予以解聘:
1、不胜任本职工作要求的;
2、因失职给商会造成较大政治、经济损失的;
3、因不遵守纪律、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,给商会造成不良影响的;
4、贪污、挪用商会资金或侵占商会财务的;
5、不服从领导指挥的;
6、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;
7、泄露商会机密的;
8、以商会名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;
9、对商会团结起消极作用的;
10、其他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。